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江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文件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大楼内部各系室、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博导工作室等所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。
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的工作方针,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管理机制,严格落实“一岗双责、党政同责、失职追责”制度,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解到人,责任到人。
第四条 依据“谁主管,谁负责;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第二条中各单位负责人(使用人)应定期对所辖的办公室、实验室和责任区域进行消防检查,做好检查记录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;
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
(1)火灾隐患和安全用电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;
(2)安全疏散通道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态;
(3)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;
(4)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第五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、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等行为,严禁全体师生将电动车及电池带入学院大楼充电。
第六条 发生火灾时,应立即向学院和保卫处报告,启动应急预案,组织扑救初期火灾,及时疏散人员。火灾扑灭后,应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,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、统计火灾损失,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。
第七条 学院师生需积极配合学院的例行检查,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。对于屡次发现问题,不能及时整改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,将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及与学校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,按国家或者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第九条 本规定由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电气信息工程学院
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